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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思维方式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论法治思维
来源: 学习时报     时间:2023-08-15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越来越受到重视。运用法治的工具理性治国理政、推动工作,上升到认识论层面,就是法治思维,即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活动及其过程。概括地说,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思维,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强调最多的思维方式之一。凡是向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或强调树立法治思维,或强调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或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和处理问题,涉及各方面工作几乎都要讲到法治思维,并且每年都会讲到法治思维。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3年10月,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2014年12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2015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2016年7月,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进一步把准改革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向打仗聚焦,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体系设计,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积极稳妥。”2017年3月,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努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2018年12月,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个人强化法治思维,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19年11月,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0年10月,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21年1月,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严厉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放松,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管党治党,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2023年5月,在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突出实战实用鲜明导向,更加注重协同高效、法治思维、科技赋能、基层基础,推动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从这些重要论述可以看出,法治思维贯穿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创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的基本思想和观点,运用这些基本观点分析遇到的一切问题就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作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重要判断。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判断高度肯定并反复强调。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党的十九大后,又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并对依法治国作出专门部署。实践证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法治思维的前提性内容。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关于这一点,他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他要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他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什么反复强调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同时,法治思维的本质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这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

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并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在确立宪法地位、权威、效力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阐述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及其作用。他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谈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问题时,他指出:“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谈到发展人民民主时,他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这些重要论述中,我们也可以深切体会到,尊崇宪法法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高权威的价值取向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的重要法治理念。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2021年12月,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022年2月,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理念,是因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这些都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依法行使权力,必须让权力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和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14年9月,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那么,究竟怎样才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明确指出:“党中央强调,腐败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四亿人民,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这是因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所以,他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治的缰绳驾驭权力”,“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他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这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首先要做好。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这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就在于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那么,党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明确答案:“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对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论述得十分明确。他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从这些重要论述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思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维,坚持党的领导是其突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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