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对抗侦察与电子侦察是常见的两个概念。有人认为,电子侦察是电子对抗侦察的简称,二者可以画等号;有人理解,电子对抗侦察是电子侦察的一部分,电子侦察包含电子对抗侦察。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到底应是相同论,还是子集论呢?
《军语》指出,电子对抗侦察是指使用电子对抗侦察装备,截获敌方辐射的电磁、水声信号,以获取敌方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特征参数、位置、类型、用途及相关的情报。电子侦察是指使用电子技术装备,发射并接收电磁辐射信号,或截获有关电磁辐射信号的侦察。仔细比对,我们会发现二者既不相同,也不包含。两者区别有二:
侦察方式不同。电子对抗侦察不向外辐射电磁信号,主要是截获对方电磁信号、水声信号,是一种被动侦察;而电子侦察可以主动向外辐射电磁信号进行探测,也可以被动截获电磁辐射信号进行侦察,即可以采取主动侦察和被动侦察两种方式。
侦察对象不同。电子对抗侦察的侦察对象主要是雷达、电台、电子干扰设备等向外辐射电磁信号的电磁辐射源;电子侦察的侦察对象可以是任意目标,只要目标自身辐射了电磁信号或是反射了电子侦察装备发射的电磁信号。那么,电子侦察为何又不能包含电子对抗侦察呢?因为,电子对抗侦察除了对电磁信号进行侦察外,还包含了水声对抗侦察,即分析敌方水声装备、声制导武器的声信号和其他声信号,获取其技术参数、目标类型、数量和位置等情报。水声对抗侦察并非以电磁波为媒介,但由于整个系统工作过程中,工作原理与其他电子对抗侦察非常类似,故被列入电子对抗侦察的范畴。而电子侦察是利用电磁信号实施的侦察。所以,电子侦察并不能完全涵盖电子对抗侦察。
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指出:“任何理论首先必须澄清杂乱的、可以说是混淆不清的概念和观念。只有对名称和概念有了共同的理解,才可能清楚而顺利地研究问题,才能同读者常常站在同一个立足点上。如果不精确地确定他们的概念,就不可能透彻地理解他们的内在规律和相互关系”。电子对抗侦察与电子侦察虽只有两字之差,但内涵却并不等同,切不可混为一谈。由此推而广之,在研究作战问题时,一定要坚持使用辨析方法,对概念相似、涵义相近的术语进行认真比对,辨别真伪,从而廓清模糊认识,真正打牢军事理论创新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