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需要申报处置审批(备案)?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建、扩建、新设子公司或整体搬迁,以及办理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等法定程序时,涉及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应提前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手续。此外,以下两种种情况也需提交处置审批:一是集团成员单位间内部调拨的(包括上下级间和成员单位间的调拨);二是因各种原因导致生产线拆除或迁建的。
(二)审批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1.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负责办理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交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审批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2.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教育部、中科院、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审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并报送国防科工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由属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汇报送国防科工局办理。
3.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受托组织专家开展处置审批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向财务与审计司提交处置审批建议。
(三)报废后马上转让的设备执行审批制还是备案制?
根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以报废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但在办理备案时,需向负责备案的部门说明报废后的处置方式等情况。
(四)我厂需报废设备设备数量较多,是不是每台设备均需填写《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表》?是的。如同类别设备较多,可以填写一张审批表,但需在审批表后注明所涉及的设备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