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天科研项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8号)。
(二)《民用航天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一司〔2010〕828号)。
(三)《民用航天技术预先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工一司〔2012〕361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财政部,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民用航天科研工程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军工集团和中科院所属单位、高等院校及具有军工科研资质的其他单位。
2.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高工、研究员)。
(二)具备或者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立项审批。
1)申报内容符合指南要求。
2)建议书编写规范,签署盖章完整。
3)主管单位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申请。
2.任务书审批。
1)任务书编写规范,签署盖章完整。
2)主管单位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申请。
3.调整审批。
1)调整申请报告编写规范,签署盖章完整。
2)主管单位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申请。
4.验收审批。
1)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2)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3)研究成果为实物或软件的,要完成相关测试,有测试报告和测试结论。
4)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5)验收申请报告编写规范,签署盖章完整。
6)主管单位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申请。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具备相应保密资质。
2.申报项目重复申请国家科研经费支持。
3.中央财政科研经费被挪用的。
4.擅自终止项目研究,或隐瞒项目实施中重大事故的。
5.出现科研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的。
6.一年内发生过重大泄密事件的。
7.项目申报单位与主管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八、申请资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一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一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图1 民用航天科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
图2 民用航天科研工程项目调整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
图3 民用航天科研工程项目验收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
图4 民用航天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决定、审查意见、批复。
十二、审批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各单位,并通过机要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科工计〔2010〕69号)执行。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455(不得涉密)。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系统工程一司。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