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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
[ 发布时间:2022-07-18 ]   [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事项审批。


  子项名称: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


  审批类别: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编码:48014-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0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理由充分;


  2.国家间签订了政府间保密协议。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理由不充分,或可以脱密处理的事项;


  2.国家间没有签订政府间保密协议。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窗口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关于xx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通信等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审批结果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2.对审批过程、流程提出质疑。


  (二)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


  2.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客观。


  3.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8581000。


  (二)现场咨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三)信函咨询: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xzsp@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00至5:00;


  (三)乘车路线:乘坐10、92、121、603、612、运通106号公共汽车在航天桥东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主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邮编:100048

承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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