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国发〔1987〕57号);
3.《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2003〕520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乏燃料托运人具有核材料持有资质,乏燃料托运代理人具有核材料托运代理资质;
2.所委托的承运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保密措施及应急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机要交换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2.信函接收: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190。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乏燃料转移审批
1.乏燃料托运人提交转移申请材料,由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批分至系统工程二司,系统工程二司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3.符合要求的,由系统工程二司提出同意转移乏燃料建议;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二)乏燃料启运审批
1.乏燃料托运人提交启运申请材料,由主管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报批分至系统工程二司,系统工程二司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3.符合要求的,由系统工程二司提出同意启运乏燃料建议,提请局领导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4.符合标准的,颁发乏燃料启运批准文件;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允许乏燃料启运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5.乏燃料运输结束后,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报送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
审批流程图见图。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该程序为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二、办结时限
(一)乏燃料转移审批
接到齐全的转移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颁发乏燃料转移批准文件。
(二)乏燃料启运审批
在接到齐全的启运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局领导审查合格后颁发乏燃料启运批准文件。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无收费环节及收费项目。
十四、审批结果
(一)乏燃料转移审批文件
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方式、转移地点、转移路线及责任人等。
(二)乏燃料启运审批文件
内容包括启运时间及要求等。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审批文件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电话咨询:(010)88581190。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航天桥东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运通106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