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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许可证核发
[ 发布时间:2022-07-18 ]   [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受理机构


  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核材料管理组织机构;


  2.具有完善的核材料衡算及实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核材料分析测量、帐目与报告等衡算管理系统;


  4.对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等,要求具有满足法规要求的实物保护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报送: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2.信函接收: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编,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046,88581119。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附件2。


  十一、办理方式


  核材料许可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通知)制作与送达,属于一般程序。


  十二、办结时限


  新证165天,换证75天,变更75天,注销75天。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防科工局关于颁/换发xxx单位核材料许可证的通知。


  (二)核材料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通知及许可证)送达。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依法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按国家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


  (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四)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国家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电话咨询:(010)8858119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航天桥东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运通106路等。


  二十、公开查询


  新取证自受理之日80个工作日后,换发、变更和注销自受理之日4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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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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