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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
[ 发布时间:2022-07-18 ]   [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98号)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拟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


  第三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企业、事业单位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第三款:国防科工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审批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处置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十二条第二款:国防科工局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征求总装备部、国资委和财政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总装备部、国资委和财政部,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占有、使用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置审批(备案)事项,需经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完成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影响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安全、完整和有效的;


  2.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正文


  1.标题:xxxx集团公司关于xxxx厂(院、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事项的请示(限于审批事项)


  xxxx集团公司关于xxxx厂(院、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情况的报告(限于备案事项)


  2.正文(纸质,一式三份)


  有关内容可参考《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1)


  (二)附件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2.承诺书


  3.辅助说明材料


  ①所涉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含设备明细表)


  ②所涉设备设施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其他补充材料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机要交换或现场投递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接收: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


  2.现场接收: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财务与审计司。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受理。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自收到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审批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防科工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登记的单位、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处置审批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单位是否受理审批申请,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申请。


  (二)办理。国防科工局自收到处置审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


  1.处置审批申请不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国防科工局征求总装备部和财政部的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处置审批申请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国防科工局会同总装备部和财政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防科工局办理处置审批时,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事项进行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范围内。


  (三)决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国防科工局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处置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实行备案制的处置事项,以局发文的形式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备案。


  十三、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所用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机要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8581381、(010)88581377。(不得涉密)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581305、(010)88581502。


  (二)电子邮件投诉:law@sastind.gov.cn。(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10、92、121、603、612、运通106航天桥东下车。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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